11月1日零时暖气将送进千家万户。本报记者张铁梁摄
不少市民提出“灵活供暖”建议热力公司表示依合同办事不能推迟
晨报讯(记者张隆)本报供暖专线96555开通10多天以来,兰州市民纷纷打进热线咨询,表现出对冬季供暖的极大关心。10月30日,有不少市民打进热线称,今冬兰州为暖冬天气,时至今日,最低气温仍在7℃以上,建议兰州市供热部门灵活供暖,推迟到气温下降、冻手冻脸时再供暖。市民认为这样有三个好处:其一,居民可以节省取暖费;其二,国家可以节约能源;其三,减少污染,兰州冬季晴朗的天气会增加几天。为此,市民认为推迟今冬供暖可实现“多赢”。对此建议,记者到相关部门进行了采访。
国电兰州热电公司:推迟供暖技术上没问题
10月30日,记者就市民提出的“根据冬季气温灵活供暖”的建议对国电兰州热电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采访,其称,国电兰州热电公司仅仅是“造热”企业,造出的热力被兰州市热力公司购买,何时向兰州市热力公司提供热力,完全由兰州市热力公司决定,因此国电兰州热电公司无权决定推迟“造热”。不过,从技术角度讲,国电兰州热电公司完全具备随时“造热”的能力,也就是说推迟供暖技术上不存在问题。
兰州市热力公司:依合同办事不能推迟供暖
兰州市热力公司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兰州市热力公司完全按照《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和《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在供暖期内为市民提供暖气。如果兰州市连续5年或8年的冬季平均气温基本上保持一个水平,供热部门决定是否提前供暖或者推迟供暖就有了参考依据,但近年来兰州市冬季平均气温变化无常,决定了兰州市热力公司不能推迟供暖。此外,在供暖时,供热单位与用户要签订有关供暖合同,明确供热起止时间。如果供热单位根据今冬气温做出符合一部分市民希望推迟供暖意愿的决定,势必会影响到很多老人在这一段时间内的生活,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不利于社会和谐。
记者查阅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推迟
市民提出的“灵活供暖”的建议,在法律法规上能否行得通呢?记者对《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和《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行了查阅,这两部法规对供暖期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唯一与供暖期有联系的是《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供用热格式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停暖日期……”显然,该款规定将采暖期内供暖起止日期的决定权交给了供热单位、用气单位和居民,但由于供热属联片供暖并考虑到供暖成本,供热起止时间决定权实际上在供热单位手里。兰州市热力公司完全可以根据市民和天气原因决定在暖冬时是否推迟供暖,即推迟供暖应该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