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保管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魏娟为您报道 今年7月的一天,蔡先生和朋友在洗浴城洗澡时,将自己的两部手机交给洗浴城的服务员充电,没想到第二天两部手机均“不翼而飞”。警方得到报案后,到现场进行了询问,但并未立案。蔡先生索赔无果后,将洗浴城告上了法庭,向其索赔7700元。
蔡先生和洗浴城之间形成了何种法律关系?他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消费者:充电手机“不翼而飞”
2006年7月21日晚,家住兰州市安宁区的蔡先生与朋友相约到城关区庆阳路某洗浴城洗澡。在洗浴城洗澡之前,蔡先生将自己的两部手机交给了洗浴城的服务员,让服务员帮他充电。蔡先生向服务员索要发票时,服务员向蔡先生承诺说:“手机寄存很安全,不会有问题”,于是没有向他出示任何收据。
次日早晨7时许,蔡先生与朋友结完账后,向洗浴城索要手机时,洗浴城的工作人员却称没有见过他的手机,无法向他返还。随后,蔡先生向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报了案。公安局在接到报警后,对蔡先生和洗浴城都进行了调查询问,但没有立案侦查。索要无果 状告洗浴城
后来,蔡先生又多次与洗浴城联系,协商赔偿手机的事宜,但洗浴城均以没有见到过手机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余,蔡先生将洗浴城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洗浴城赔偿他7700元。洗浴城:没有证据 拒绝担责
对此,洗浴城方面承认了蔡先生和他的朋友在他处洗澡的事实,但称只有蔡先生的朋友寄存了一部手机,而非蔡先生所寄存,他们从未见过蔡先生的手机,且蔡先生在他的诉状、报案材料及手机发票中所证明的丢失手机型号不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据此,请求法院驳回蔡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以蔡先生和洗浴城之间不存在保管关系为由,判决驳回了蔡先生的诉讼请求。
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纪军。
记者:消费者去洗浴城洗澡,与洗浴城形成了何种法律关系?消费者享有何种权利?
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和洗浴城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记者:消费者丢失东西,经营者有无责任赔偿?
律师:作为经营者,洗浴城对在其处消费的人员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若因其疏于管理,而造成的损失,理应由洗浴城来赔偿。
记者:什么是保管关系?本案中法院判决驳回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保管关系是基于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中,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寄托人。本案中,原告蔡先生称他在被告洗浴城处消费时丢失手机,要求洗浴城赔偿,但蔡先生对此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实他与洗浴城之间存在保管关系,也没有其他证据能支持他的诉讼请求。